七、市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发现有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八、市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房地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房地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应当予以纠正,赔偿损失,并追究执法监察人员的过错责任。
二、房地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违法实施罚款、没收或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其他应该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的。
三、在查处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中,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造成错案的;
3、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
四、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执法监察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五、对错案责任人,根据其过错情节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下列处理:
1、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3、责令依法承担全部或部分对当事人的赔偿费用;
4、暂停执法监察工作或收回执法监察证;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错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