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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八、会审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房地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保证违法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查处,更好地发挥房地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制定本制度。
  一、区(县)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有行政干预或其他阻力难以进行时,应当向市房地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二、区(县)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房地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案件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三、区(县)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超过本级管辖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或需要相关区(县)协助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市房地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报告,市房地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协调处理。
  四、市房地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接到符合上述一、二、三条情形的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答复。
  五、属区(县)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将立案审批表报市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案之日起14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报市房地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备案。重大违法案件包括:(一)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上级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六、区(县)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执法监察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设想。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和带有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及时报告市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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