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派员督办应作为日常督办的主要方式。
  四、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督办通知书或上级派员督办的事项,应当在30日内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处理结果和其他有关材料。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经上级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上报期限。督办案件尚未结案前,应当暂停办理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有关房地资源业务方面的申请。
  五、下级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部门提出的督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一、为了依法查处房地资源违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市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由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就本局立案的重大、疑难的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三、下列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1、涉及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出发的;
  2、涉及对有关负责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3、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4、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5、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6、依法撤消区、县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7、案情复杂,调查部门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8、领导认为需要会审的案件。
  四、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
  五、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六、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