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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资源
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执[2003]128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房地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房地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房地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监察人员工作守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报市局备案。
  附件1:房地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附件2: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附件3:房地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
  附件4:房地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房地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一、为了规范本市房地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及时查处违法案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违法案件督办范围:
  1、上级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线索后,要求下级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上报结果的;
  2、上级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3、上级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一级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
  4、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领导涉嫌房地资源违法的案件;
  5、群众反响大,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无故不予处理的房地资源违法案件;
  6、上级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下一级的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协助落实行政处分建议、强制措施的;
  7、上级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
  三、上级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办违法案件的形式有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
  口头督办时,下级部门承办人员应当就督办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
  书面督办时,上级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房地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的方式正式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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