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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仙桃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仙桃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3]47号 2003年4月14日)


仙桃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仙桃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仙价管[2003]1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为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研究,现将你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每吨由0.30元调整为0.48元。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你局要按年度审查制度的要求,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征收企业必须按文件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三、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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