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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二)区县财政局接到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及时检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报送资料不齐的,应通知代理记账机构在10日内补齐。
  (三)为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区县财政局应严格把好年检审核关,认真审核代理记账机构申报的各项年检材料。
  1、对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通过年检,并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1)不符合《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应具备的条件中(一)、(二)、(三)、(五)有关规定的;
  (2)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章和业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造成内部管理混乱的。
  代理记账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接受新的代理记账业务。
  2、对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取消代理记账资格并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
  (1)本次年检暂缓通过,而又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执业中违反《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沪财会(2002)126号)的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给委托方和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执业中弄虚作假,出借、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扰乱代理记账业务正常秩序的;
  (4)在代理记账业务活动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检材料或拒绝报送年检材料的。
  上述不予通过年检的代理记账机构,区县财政局应当上报经核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年检材料,由市财政局审批。
  (四)各区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总结及年检情况汇总表。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年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年检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主要做法;
  2、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通过情况及分析:包括年检应参加户数、实际申报户数、年检通过户数(一次通过、整改后通过)和不予通过户数;年检需整改和不予通过的主要原因;
  3、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代理记账机构的“专业人员”,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聘请的兼职从业人员。“兼职从业人员”,是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
  2、“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是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部门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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