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03]28号 2003年4月18日)
为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代理记账许可证开展年检工作。有关年检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范围
本市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外,凡经批准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时间
本次年检工作自2003年4月20日至6月20日。
三、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的资质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履行委托合同的情况;
4、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变动等情况;
四、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应报送的资料
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需提供下列材料:
1、2002年度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本通知第三项第2至4条的内容;
2、200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3、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
4、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表(一式两份);
5、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场所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协议)或自有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
6、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负责人的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工作或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会计工作经历证明和职业道德鉴定等相关资料;
7、代理记账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进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证件资料。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方法和工作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税务登记在本区、县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区、县财政局在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上粘贴年检标识并将代理记账许可证(正本)、代理记账年检表(一份)发还该机构。年检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在“上海财税”网公布年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