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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

  (二)银行贷款;
  (三)民间资金;
  (四)经营收入;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措施:
  (一)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的古树名木、水系、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安全、合理;
  (六)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文化、风貌、格局,不得污染、破坏环境和水系。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破坏传统风貌的广告和门面装修、屋顶广告;
  (二)阻挡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的规划视线走廊;
  (三)破墙开店;
  (四)从事地下矿藏开采等资源开发;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古村落应当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对基本格局、整体风貌、空间环境、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河道水系等明确具体保护措施。
  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方面应当予以控制,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苏州古城保护

  第十六条 苏州古城保护实行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原则,保护整个古城以及与古城有密切历史、文化、景观联系的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十七条 苏州古城的保护范围为外城河以内区域、山塘线、上塘线、虎丘片、留园片和寒山寺片。
  第十八条 古城内应当控制古城容量,改善环境质量:
  (一)古城内应当控制居住人口至25万人。
  (二)调整工业布局,不再新增工业和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仓库不得扩建,影响古城保护的,应当逐步搬迁。土地利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改善环境质量,河道水质不低于地面水Ⅳ类,大气质量优于二级,声环境达到功能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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