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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车辆配备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
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车辆配备制度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35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交通、出行的需要,综合考虑有关方面的实际情况,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改革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的车辆配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本人自愿不再要求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由省财政按正省级每人每月2500元、副省级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交通补助,补助资金逐月随工资发放。
  二、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要求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享受交通补助政策的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原配备的相对固定用车,由省财政收回另行分配。
  四、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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