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学校、网吧、歌舞厅、剧场、影院、商场、建筑工地的宿舍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业整治。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组织全国和跨省、跨市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徐旅游。对从“非典”疫区返徐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单位、各社区应积极劝告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凡从“非典”疫区旅游或出差返徐的市民、务工人员,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七、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继续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非典”疫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奖励报告者。本市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