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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两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区生猪
屠宰管理办法》等两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3年4月15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和《长沙市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已分别被《
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和《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取代,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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