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典”防治
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价督[2003]006号 2003年4月21日)
各区(县)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部署,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个确保、十项措施”的要求,以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8号)精神,现就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价格异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主动应对,做好防治“非典”价格工作
“非典”成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突发性灾害,对“非典”的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已成为当前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了保持本市“非典”防治期间的市场价格稳定,要求全市物价系统干部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应对复杂局面,充分发挥价格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职能和作用。为此,要求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做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局的、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配合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府的要求上来。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应对、有所作为,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确保本市“非典”防治期间的市场价格稳定。二是统一领导。市区(县)物价部门均应建立临时应急机构,从组织体制上保证工作落实。各区县物价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三是统一行动。上海是我国重要的对外窗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发挥系统的整体战斗力,稳妥地做好价格工作,要求做到内外有别、各负其责。市局要按照市委市府要求和根据市场变化,做好总体部署;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等方面根据市局要求,积极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市场信息迅速畅通,步调一致。
二、密切关注、重点监测,健全价格预报预警机制
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报,是保持“非典”防治期间市场物价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具体要求是:
在监测的范围和品种方面,明确以阿奇霉素、盐酸四环素、左氧氟沙星、多西环素、利福平、红霉素、更昔洛韦等部分药品和口罩、口腔体温计等卫生材料,以及消毒药水等与防治非典关系密切的商品为重点,兼顾粮、油、盐、醋、肉、蛋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的相关商品。同时,对部分抗生素、抗病毒品种及群众自发预防的其他有可能发生价格波动的商品价格也要加强关注。在监测的内容方面,不仅要密切关注价格,对动销较快的商品更要密切关注供求的数量及供需矛盾变化。在监测的方法方面,既要充分发挥全市已经建立的近60个药品价格监测点的定点作用,又要抽调物价干部对重点商品价格进行随机监测;既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热线知名度高、覆盖面广的特点,又要加强与企业和农村物价员以及职工物价监督队伍的联系与指导,扩大价格信息来源。在监测的报告制度方面,要求从四月二十三日起,对重点监测品种实行一日一报(每天下午二点左右用E--mail方式报价督处),若发现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对其他有关品种在做好正常监测的同时,要及时掌握市场供求动态和群众反映,出现异动时也应立即上报。在监测的信息引导方面,计划从四月二十五日起,每天汇总重点监测品种的价格,通过政府公务网中计划、物价网页向社会公示,引导市民消费、稳定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