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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2003年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一)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递条子、打招呼,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非招生人员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三)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优秀生、特长生、自主选拔生,以及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
  (四)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家长)许愿;
  (五)不准跳越招生部门自行招生及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
  (六)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
  (七)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
  (八)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介绍、拉拢生源以牟取利益的任何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共同维护上海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四、落实责任,严肃查处
  各高校和各区县教育局应认真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招生领导小组对招生考试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监督的责任,应加强对决定和规定执行情况的了解和检查,及时按照规定认真处理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纪等重大事件,除按规定处理当事者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考试执行工作制度和纪律的情况负有督查的责任,应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和突出矛盾,认真查处违纪行为,对因监督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违纪等重大问题的,也要追究失察责任。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承担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要严格按规定和组织工作操作,自觉接受招生监察部门的监督。要进一步落实重大问题的报告制度,各单位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现严重违纪违规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招生监察办公室。
  各单位应认真受理招生考试中的群众信访,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和干扰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在录取前一周直到每批录取结束后的一周内,招生单位应明确接待时间、落实接待地点、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妥善做好信访来电和接待受理、有关问题的查处、纠正和回复等工作。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解决。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发现招生考试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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