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对命题、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工作的监管。自主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学校,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严格按规定组织落实。要建立健全考生成绩、体检、志愿、政策加分等原始信息光盘和软件的封存以及启用制度,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切实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约制度,防止在重要环节出现重大问题。
要加强对招收保送生、推荐生、特长生工作以及参加教育部自主选拔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招生比例、名额、条件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做到“名额公布、民主推荐、张榜公示、严格审核”。录取体育和艺术类特长生,应严格规范操作程序,落实公示制度;录取确有专长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招收“插班生”、“专升本”生、研究生等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纪律,加强督查。
要加强对招生计划和招生收费的监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收费政策,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按教育部“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严禁把计划、分数与收费挂钩。
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管。招生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录取工作情况,学校招生部门提出的拟退档名单、预录名单,须经招生监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再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招生监察小组审核的退档名单和预录名单不能上报市高招办。
要加强对招生公开工作的监管。各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要求,畅通招生事务公开的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政策规定、录取条件、办事程序、就学场所、纪律要求、录取结果以及举报电话和接待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自觉接受考生及家长、社会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要加强对赴外地招生人员的教育和监管。高等学校和区县教育局要做好事先教育培训工作,明确权限和工作规范。要继续实行请当地招生监察部门对赴外地招生人员工作情况填写《意见反馈表》的做法,加强对赴外地招生工作情况的检查审核,防范违纪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教育,严明纪律
各单位必须对参与招生命题、考试、阅卷、登分、录取以及咨询接待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使每一名工作人员熟悉招生政策和程序规定,明确职责和纪律要求,增强责任心,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国家招生考试政策、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未参加上岗培训教育的,一律不准参加上述各项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中直系亲属有参加今年高考、中考的,必须回避。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招生工作重申以下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