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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2003年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2003年高等学校
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监[2003]2号)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教育考试院: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即将全面开展。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招生原则,为保证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加强本市2003年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群众关心、社会影响面大的工作,各高校和区县教育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努力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公平、公正”和“择优”的招生原则,认真做好招生考试工作。
  各高校和区县教育局要建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类招生考试工作都必须纳入招生部门的统一管理,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各高校和区县教育局要建立由纪检监察、招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和“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工作要求,全程参与招生监察工作。在招生期间,招生监察小组要积极参与招生政策、录取方案、工作制度的研究,主动提出监督制约、防范问题发生的措施、建议;监督检查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重要环节和重点部门执法监察的力度,及时了解招生录取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把招生监察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各高校和区县教育局要根据规范管理、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的各项监管制度,对招生过程和录取结果严格审核把关,避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要加强对招生章程制定和执行的监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制定招生章程要听取招生监察部门意见,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委备案。招生章程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监督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录取的各类学生都要进行公示。
  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的监管。各单位招生实施方案和录取办法的广告宣传以及在招生咨询工作中,必须如实阐述,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招生政策规定,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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