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与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收购储备土地或委托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土地。具体包括:
(一)州内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闲置而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八)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州内凡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应提前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凡用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统一收储、统一供应。
第十条 各级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制订年度收购计划并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开发评估,报州、县(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征用进入储备库后再统一供应。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以后,依法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原出让或租赁合同同时作废。原土地使用者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拟收购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勘测;
(二)对拟收购储备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三)制订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州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签订土地收购协议书,按照有关规定和土地收购协议支付补偿费,接收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
(五)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标准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