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和供地方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依法将需盘活的土地使用权收归政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全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遵循合法、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州、县(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的实施工作。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业务上领导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工作。
第七条 计划、物价、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各项相关工作;涉及拆迁的旧城改造、成片开发等,必须征得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意,否则房产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八条 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州级以上审批权限范围内和依法应当由州人民政府收回的土地范围内收购储备土地;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自行收购储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