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改造建设资金、科技创新基金、科技风险资金、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配套资金、工业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基金)的分配审批,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评审、论证,提出安排使用意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各专项资金(基金)领导小组或主管市长审批确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各专项资金(基金)领导小组或主管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确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确定后,市财政部门依据确定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对科技三项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和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和论证,提出安排使用建议。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市长审批确定;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经主管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确定;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确定,市财政部门依据确定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各专门机构管理的信用担保资金,仍按现行管理方式,由专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
担保法》设定担保安排确定。市委宣传部管理的宣传文化基金,仍按现行管理方式,由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安排确定。
三、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将各专项资金(基金)预算、重点投向等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根据财力提出拟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各专项资金(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年度的在每年年终前)将资金(基金)利用和项目实施等情况报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终前将本部门管理的资金(基金)具体投向、使用明细和项目实施等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年终将各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明细和实施等汇总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
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基金)及时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投产达效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协调解决资金(基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基金)使用效益。对借出资金(基金)要及时催缴;对随意挤占挪用的,要取消或停止对其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基金);对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