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3]5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1996年以来,我市相继建立了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工业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扶贫资金和宣传文化基金等专项政府性资金(基金),对集中财力解决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导向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资金管理分散、跟踪问效差、挤占挪用和回收率低等问题,影响了使用效益。为进一步加强对各专项资金(基金)的统一管理,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各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
各专项资金(基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宏观导向原则。专项资金(基金)投向要体现加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与产业政策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集中财力办大事、保重点,为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服务。
(二)预期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专项资金(基金)安排的项目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满足市场需求、增加税收和提高财政收入。
(三)资金投入多元化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基金)的引导扶持作用,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基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其他社会资金等为辅的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四)高信誉度原则。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采取合同制管理,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与资金(基金)使用单位应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束各方权利与义务,并按项目建立信誉评估档案,确定单位资信等级,提高资金(基金)使用单位的信誉理念,将资信等级作为给予资金(基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跟踪问效原则。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定期向市政府做出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预、决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
二、分配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基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进一步增强资金(基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专项资金(基金)使用决策、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