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含)-5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
2、500(含)-1000万美元,奖励10000元人民币;
3、1000(含 )-2000万美元,奖励20000元人民币;
4、2000(含 )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5000元人民币。
(二)对外派劳务企业的奖励,凭签证复印件,当年派出徐州籍劳务人员超过100人部分,每增加1人次奖励50元人民币。
(三)企业利用国产设备或成熟技术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含)-100万美元 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奖励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外商投资企业 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保护。
(一)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1、年度出口创汇200万美元及以上;
2、年度纳税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守法经营,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二)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报评定
1、由企业申报,分别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外经贸局(办)或市有关局、公司推荐,经市外经贸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2、重点保护企业每两年评定一次,由市人民政府发给“重点保护企业”标牌,有效期2年。(三)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
1、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收费,严格按照《政府关于批转市外经贸委、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0]11号)要求,实行“两证一卡”制(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 登记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向企业收费、罚款或乱集资、乱摊派,对违反者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活动外,未经市软环境治理办 公室批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3、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未经市软环境治理办公室批准的各类检查,并向市软环境 治理办公室举报乱检查行为。市软环境治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查处。
五、对开放型经济责任目标的考核奖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放型经济责任目标纳入综合考核,徐州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区、市有关委、办、局(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予 以奖罚(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