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徐政发[200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国际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对外贸易
(一)出口创汇。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自营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实绩比上年增长部分,按 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计奖,属机电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每增长1美元另加发奖励0 .01元人民币。
1、2002年出口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5%;
2、2002年出口500(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幅达到或超过20%;
3、2002年出口200(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幅达到或超过30%;
4、2002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出口增幅达到或超过1倍;
5、上年出口负增长的企业,以上两年出口实绩的平均值为基数,计算增长幅度。
6、近两年守法经营,无走私、骗税、逃套汇等行为。上年无出口实绩的企业,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对年出口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参加由省、市确定的国际市场开拓、出 口产品在国外注册认证、反倾销应诉等活动,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上报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扶持。对企业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所交纳保费的30%,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对外贸易的奖励和扶持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组织实施。
二、利用外资
(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组团参会进行专项补贴。
(二)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者进行奖励。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市 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引荐海外和港澳台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2]41号)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对招商引资活动的补贴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者的奖励 按原文件执行。
三、外经合作
(一)按企业当年营业额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