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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数据电文申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软盘申报
  业户应将申报数据如实录入申报软盘,并在申报期限内将申报软盘交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前台受理窗口,由地方税务机关前台工作人员将申报软盘放入计算机读取有关申报数据后,将软盘交还业户。
  第十三条 业户通过电话、软盘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时,只有银行确认扣款成功后,纳税申报才得到确认,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第十四条 业户应在申报期限内按期申报,如未按期申报或因纳税帐号有问题(如帐号不正确或余额不足等)造成逾期申报的,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章 税款、滞纳金征收和罚款

  第十五条 采用电话、软盘或网上申报方式的业户应利用ETS缴税方式进行缴税。
  第十六条 业户采用电话、软盘或网上报税方式缴税成功后,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开具缴税凭证;业户使用对公帐户纳税时,统一由开户银行开具“广州市电子缴税回单”作为业户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个体工商户使用帐户纳税时,由开户银行的储蓄所在其银行存折摘要栏上打印标有“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业户可在缴税3个工作日后直接到开户银行领取缴税回单。如因异地抵扣等原因确实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业户可凭银行打印的缴税回单或银行存折到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第十七条 业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按地方税务机关批复意见办理,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业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催缴地方税费金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帐户存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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