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七条 业户采用电话申报、软盘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业户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电话申报和网上申报可以全天24小时进行。业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采用软盘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的业户应于每年末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的纸质报表。
第八条 业户如采用电话报税系统,可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市区堤围防护费,而其他税种(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暂不使用电话报税;如采用网上报税系统,可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市区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如采用软盘申报方式,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
第九条 采取电话、软盘或网上申报的业户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业户按照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 业户应对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业户需要变更缴税帐户时,应在申报缴纳税款前5个工作日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纳税申报处理
(一)电话申报
业户可使用广州市任何一部固定电话或手机拨通电话后,按照电话提示音进行操作,完成纳税申报。
(二)网上申报
业户应如实填写申报数据,并对地方税务机关反馈的应纳税金额和扣款帐号认真核对。只有当业户认为税务机关返回的应纳税金额和待扣税款帐户信息完全正确时,业户才可以发出扣款确认指令。业户一旦发出确认指令,银行将即时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