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数据电文申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7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数据电文申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数据电文申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简化征管程序,优化纳税人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以下简称业户)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具体包括电话申报、软盘申报、网上申报以及其他运用计算机技术的申报方式。
第二章 申报方式的核定
第四条 业户采取电话申报和软盘申报方式,应报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业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应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五条 电话申报方式适用于定期定额申报的“双定”业户;网上申报方式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财务管理规范、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并具备采用调制解调器(MODEM)或其他拨号方式上网条件的业户;软盘申报方式适用于不具备(或未办理)网上报税方式而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业户。
第六条 业户采取电话申报、软盘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应先与已加入“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以下简称ETS)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办理缴税帐号确认手续,确认开户银行可根据税务机关指令从其指定的缴税帐户中扣缴税款;有跨区涉税项目的业户,按有关银行的要求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