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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七)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承租人未经海域使用权人同意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租海域使用权。
  承租人在使用海域过程中,需要改变海域用途的,必须由出租人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租赁关系终止前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四十九条 海域使用人要求以海域使用权向他人提供抵押的,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
  第五十条 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在批准海域使用权期限内有效,海域使用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海域使用证(含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域使用权抵押解除前三十日内,海域使用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海域使用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应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海域使用者不按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外,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未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海域的;
  (二)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未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缴纳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时弄虚作假的;
  (四)海域使用权届满,原海域使用者未按规定拆除海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第五十四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不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取海域闲置费;批准后一年内不开发利用的按海域使用金总额的20%收取;满二年未开发利用的收回海域使用权,提请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海域使用权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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