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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申请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权属、海域使用证编号、发证机关、海域使用权地理位置、面积、使用证有效期限和开发利用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四)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
  (五)争议解决方式;
  (六)违约责任。

第四章 出租和抵押

  第四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抵押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海域使用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海域使用权为抵押物。
  第四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按照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海域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的出租,应连同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租人持相关资料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租赁合同年限租金总额的20%交纳海域租金。
  未经批准,已出租的海域使用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和抵押。
  第四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申请出租海域使用权时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三)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资信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海域使用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或住所;
  (二)海域使用证号、发证机关、使用证有效期限、海域使用权范围坐标、面积和已开发利用程度;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期限;
  (六)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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