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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投标者在截止时间之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并按规定交付履约保证金;
  (四)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
  (五)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者在接到通知书后,按指定的期限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按招标公告的约定承担海域使用论证费;
  (七)海域使用权招标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将投标出让的结果在适当的场所公布;
  (八)中标者在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标者应在合同生效之日按规定交纳海域使用金,逾期未交纳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他投标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定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节 拍卖出让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海域使用权竞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内组织海域使用权拍卖,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代理拍卖。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拍卖海域使用权前,应将确定拟拍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拍卖地点和竞拍人的资质条件要求,提前十天在《北海日报》上发布公告。
  拍卖公告的内容和拍卖出让文件的内容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程序:
  (一)发出拍卖公告或通知;
  (二)竞拍者领取海域使用权拍卖文件;
  (三)主持人点算竞买人,简单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予以说明;
  (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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