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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30日)废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11日 北政发[2003]2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培育、规范海域市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海洋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人可依照本规定及批准海域使用的用途进行海域开发、经营,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海域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申请批准、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海域的利用方向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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