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
林业局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32号 2003年4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林业局关于《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林业局 2003年4月8日)
为了加强全市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重点
2001年以来,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严重乱砍盗伐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群众举报反映、上级督查督办的案件;违反规定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收购、销售和运输木材的案件;乱捕滥措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案件;地方保护主义、包庇纵容犯罪、有案不查、查而不处、重罪轻处、以罚代法负有领导责任的典型案件。
二、安排部署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3月20日至4月15日)
发动群众揭发举报,由公安、林业、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组织抽调人员统一行动,主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进行摸底排查,并根据案件性质提出调查方案。
(二)案件调查阶段(2003年4月6日至4月30日)
根据群众反映和摸底调查的线索,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深入调查。要一事一案,逐一查办。对重点案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排除阻力、排除干扰,把那些以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捕乱猎野生动物、非法倒卖木材为业的,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人和事挖出来、查清楚。
(三)公开处理阶段(2003年5月1日至5月20日)
对查处的案件要严格依法从快作出处理。党政机关、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在进行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对本地区的采矿业、木材市场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已经批准但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采矿点,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尽快补办手续;对非法采矿点,没有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非法进行木材交易和经营加工的网点,坚决取缔;对没有合法来源和无证运输的木材,一律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对有影响和比较典型的重点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要在全市自上而下造成打击毁林犯罪的声势和舆论氛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林木采伐、林地管理和木材行业管理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使本地区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