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聘用制度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务)既可高聘,也可以低聘,有的可能先高后低,而且工资待遇随岗位(职务)而变化,其退休待遇的确定,应按鄂办发[2003]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核定:
1、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其最高职务为委任的职务,并在此职务(岗位)工作满5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退休时虽不在最高职务上退休,如未受撤职以上处分的,其退休待遇按委任的最高职务确定;如委任的职务虽不满5年,但改为聘用制后所聘职务等级相同,其他条件符合,亦按委任的最高职务核定退休生活待遇。
2、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最高职务为聘用职务(岗位),且在此职务(岗位)上工作满5年,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退休时应按最高聘用职务(岗位)核定退休生活待遇;如聘用的职务(岗位)未满5年又被聘到更高的职务(岗位)上工作,但新的职务(岗位)又不满5年,可按前一次聘任职务(岗位)确定退休生活待遇。
3、工勤人员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的,退休生活费可按上述岗位核定。
4、上述人员退休后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退休生活费标准,亦按核定退休生活费所依据的岗位调整。
5、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的任职时间计算问题,按2000年省直机关机构改革中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关于辞聘问题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都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受聘人员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与事业单位协商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受聘人提出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正在承担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4)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
七、关于合同的终止问题
聘用期满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应在聘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就是否续签合同进行协商,如不续签聘用合同,合同到期聘用关系即行终止,聘用单位应为其出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终止、解除聘用(用人)关系证明》(式样附后)。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单位未通知受聘人终止合同或续签合同,形成事实上的用人关系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可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