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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2)涉密岗位补充人员可不实行公开招聘;其他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援藏援疆干部、退役优秀运动员等)暂不实行公开招聘;引进拔尖专业技术人才是否实行公开招聘以及拔尖专业技术人才的标准,由各地确定。但接收单位如推行聘用制改革,上述人员应与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签订聘用合同。涉密岗位的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和辞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上级组织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因机构改革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不实行公开招聘,其管理按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对待。
  (4)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需要办理有关流动手续的,仍按原规定的程序办理;通过调动进入事业单位的,应在公开优选的基础上进行。
  3、2001年8月20日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下发后至2003年2月28日进入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都应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三、关于聘用合同的期限
  总的原则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规定的“三种”合同期限(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其中,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以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签订短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聘期即为岗位的任期;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的,其岗位变化后,应对原聘用合同和岗位工资待遇作相应变更。
  四、关于试用期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初次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聘用期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聘用期1—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聘用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接收国家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不约定试用期;事业单位人员内部岗位变化,一般不约定试用期;特聘人员是否约定试用期,由事业单位自主决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聘用单位按照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本人也可以提出辞聘。
  五、关于退休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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