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
聘用制度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各市、州、县、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现对其中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要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及人员结构、领导职数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经费来源依靠财政拨款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岗位数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可以少于编制数)。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应按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设置。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或兼职性工作岗位。
二、签订聘用合同的对象和新进人员的管理问题
1、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对象,原则上包括本单位在编在册并有具体工作岗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其中,下列人员按不同情况办理:
(1)在实施聘用制改革中未取得具体工作岗位的人员不签订聘用合同;
(2)脱产学习不在工作岗位的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学习结束取得工作岗位后再签订聘用合同;
(3)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实行委任制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委任制的不签订聘用合同。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委任制还是实行聘用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决定。实行委任制的一般为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事业单位的中层领导职务一般不实行委任制。
(4)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是否改签聘用合同,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决定。改签的,应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改签的,原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签合同的,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是指2003年3月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论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工作是否到位,除下列情况外,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对确定聘用的,一律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管理,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代理:
(1)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不实行公开招聘,接收后与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一样对待,接收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的,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中关于3年适应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