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检查所关于加强价格监
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通知
(沪价检字[2003]第16号 2003年4月21日)
各区、县物价检查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要求和市物价局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部署,加强对与非典型性肺炎防治有关的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非典型性肺炎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由此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迅速调整检查工作的部署,把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与非典型性肺炎防治有关的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作为日常检查和“五一”节日市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和防治“非典”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组织检查力量,从速出击制止、查处违法和不当价格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组织专职检查干部和职监、群监力量,建立市场价格每日巡查制度,加大市场巡查密度,及时获取市场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发现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要建立一支配有专门车辆和通讯工具的快速反应队伍,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部门移送的、领导批办的信函、指示等要从速出击、快速制止和查处,防止蔓延。对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有一件、查一件和处理一件。
三、明确检查重点,运用行政处罚、告诫和劝阻等方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近期检查重点是与非典型性肺炎防治有关的清热解毒的中药制剂;提高免疫力的西药以及部分医疗、卫生材料如口罩、体温计、消毒药水、药皂等商品价格,同时也要重视群众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
对属于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应责其立即纠正,并视情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相关营业等行政处罚:1、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2、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3、散布涨价谣言,哄抬物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