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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审批减免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149户纳税人进行公示的通告(第二批)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申请企业名单
  四、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2、申请企业名单
  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七款。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申请企业名单
  六、校办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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