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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审批减免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149户纳税人进行公示的通告(第二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审批减免2002年度企业
所得税的149户纳税人进行公示的通告(第二批)
(2003年4月24日)


  为更好地发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审批减免税实行公开监督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149户申请减免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公示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申请企业名单
  二、新办三产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文规定“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3、申请企业名单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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