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灵山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收费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3]115号 2003年4月11日)
钦州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审定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该站建设投入情况及参考同类站的收费标准,经审核成本费用,现就灵山县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标准按附表一规定执行。对初检不合格的车辆复检只允许收取一次复检费。按规定已进行了汽车维修并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初检不合格的应送修理厂返修,返修后上线复检的复检费用由车辆修理厂家负担,不得转嫁给车主。
二、除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外,其他综合性能项目的检测由车主自愿委托,综合性能项目检测的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检测前需进行清洗的车辆,检测站提供洗车服务,必须坚持车主自愿的原则。洗车费按大车每辆6元,小车每辆4元收取。
四、大小车划分标准。货车2吨(含2吨)以上、客车20座(含20座)以上为大车;货车2吨以下,客车20座以下为小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