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川价电发[2003]10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


各市、州物价局:
  近段时间,受非典型肺炎等因素影响,造成部分中药材价格大幅度上涨。为平抑市场中药材价格,稳定中药价格,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用药需要,现就加强中药价格管理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正式核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316种政府定价中成药品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一律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属于政府定价但未正式核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中成药品,按此前生产企业在省物价局登记公示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
  三、属于生产企业自主定价的中成药品价格,按此前生产企业在省物价局登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销售价格。
  四、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一律按现行价格执行。
  五、对“预防非典型肺炎中药煎剂”实行临时最高限价。每副临时最高限价为6.00元,各地在不突破上述临时最高限价内,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中药煎剂临时最高限价。
  六、各地要加强对中药(中药材和中成药)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乘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不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从重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