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省”的战略方针,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
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实施。
第四条 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方面的专项资金。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及开支内容
第五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保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资金;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包括:文献检索费、设备购置费、试验材料购置费、工艺设计费、产品试制费、产品测试费以及协作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