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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七)土地交由法定土地交易机构按规定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六条 执法机关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罚没物资,应当自处理完结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财政部门备查。
  第八条 执法机关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罚没物资以外的其他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牌号、成色,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连同相关法律文书和罚没物资送交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妥善保管罚没物资。场所建设和保管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列支;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门对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委托法定鉴定机构、价格认证机构分别进行鉴定、评估,然后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对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会同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按质定价,予以变价处理。
  第九条 已拍卖的罚没物资需要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条 因执法机关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或者判决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罚没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机关保管的,由执法机关退还原物;
  (二)原罚没物资已移交财政部门但尚未处理的,由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核实后退还原物;
  (三)原罚没物资已移交财政部门且已经处理的,由执法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第三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银行代收代缴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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