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的管理。
  前款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款赃物。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罚没财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区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确定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罚没财物的管理。
  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财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第四条 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应当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第五条 执法机关对下列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分别书面通知有关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纯金银和烟草、酒类等专卖品分别交由人民银行和专卖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交由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药品、农药、种子分别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药、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毒品、毒品原植物、易制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赌具、间谍专用器材等,交由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非法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电影拷贝,分别交由新闻出版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交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