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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机动车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机动车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
(沈价发[2003]67号 2003年4月23日)


沈阳机动车交易中心:
  你单位《关于沈阳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内贸易部《关于同意设立沈阳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复函》([1996]内贸函机字第705号)和你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单位服务费批复如下:
  在旧机动车买卖双方成交的条件下,同意你单位在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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