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公布第四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
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
(沪医保[2003]65号)
各区(县)医保办、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四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现公布第四批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药品目录》(见附件)
二、市医疗保险局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即第六次修订后的《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和第四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校对前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所列药品的重合品种,产生第四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药品目录》。
三、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继续严格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国家药监部门关于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向参保职工提供购买第四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药品目录》所列的非处方药服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