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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居住小区门幢电子防盗门维修保养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批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居住小区门幢
电子防盗门维修保养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批复
(沪房地资物[2003]144号)


宝山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居住小区门幢电子防盗门维修保养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居住小区幢电子防盗门应作为物业共用设备,其日常保养费用应在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列支,该设备的维修费用可以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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