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继续注册申请表》;
(二)完成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继续教育科目的证明;
(三)单位出具的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合同(聘用期限自受理申报注册之日起2年以上);
(四)在职证明(如:《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劳动用工登记证明或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出具的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五)身份证,非上海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年以上);
(六)注册申请汇总表及软盘。
第六条 注册有效期内原注册单位同意调动、辞职、辞退或者解聘的,以及退休后原注册单位不再聘用,注册工程师(招标)与其他注册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可申请变更注册。
第七条 申请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同意其调动、辞职及辞退的证明;
(三)现单位出具的聘用申请人的合同(聘用期限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年以上);
(四)在职证明(如:《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劳动用工登记证明或者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出具的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结算单》或者《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五)身份证,非上海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年以上);
(六)注册申请汇总表及软盘。
第八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限注册人员个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或者执业专用章遗失,应由注册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登报声明作废3个月后给予补发。
第九条 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执业专用章交市建委办理核销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且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作为单位年检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考核记录:
(一)被撤消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