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
工程师(招标)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2003]2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事局、市建委《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现将《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工作,根据《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注册申请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暂限定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核验后存复印件),统一报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受理并初审,经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三条 申请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首次注册申请表》;
(二)《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证书》;
(三)单位出具的聘用注册申请人的合同(聘用期限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年以上);
(四)在职证明(如:《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劳动用工登记证明或者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出具的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结算单》或者《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五)身份证,非上海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年以上);
(六)注册申请汇总表及软盘。
第四条 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有效期满后仍在原注册单位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0天内申请继续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