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与项目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11日)
各有关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的办学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良性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和《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市政府(1993)第56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将对本市2002年底前取得“上海市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方法: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二、年审内容:重点检查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依法办学及内部管理情况,如实际办学层次和范围、教材和师资来源、内部管理、董事会活动、财务收支、广告等情况。
三、年审时间:
自查阶段:2003年4月10日- 5月10日
抽查阶段:5月20日- 6月30日
四、年审结果:2002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年度检查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三种,年度检查结果将在本市媒体上公布。
希望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根据年度检查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区县教育局应对下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报告书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各高校应以学校为单位,对本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附件:
1. 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年审工作的说明
2.《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年审工作的说明
一、年审方法:在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自查、填表的基础上,由市教委及相关部门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