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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问题的复函
(川价函[2003]81号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取标准的请示》(川电财[2003]20号)悉。为有利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取及落实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421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659号文件的测算标准,同意对四川电网直供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20元计列农村电网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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