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况下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已提供便利条件的,在接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通知时,应服从大局,主动终止提供各种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
(三)规范总结阶段(2003年9月1日-9月30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同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以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9月30日前,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领导机构,将工作总结报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几点要求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做到认识到位、宣传到位、工作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70号令,充分发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主体作用。
2、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市政府成立“合肥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在查处取缔阶段,根据需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及时通报查处取缔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政府也要比照成立领导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切实抓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3、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组织或参与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要求,文明执法。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旦发现,从严查处。
4、认真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的关系。各级各部门要将规范市场秩序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要将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与非法经营且抗拒管理的行为区别开来,运用教育、督促、引导和依法查处的手段开展工作。二是处理好引导下岗职工规范经营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关系。下岗、失业人员在政府兴办的再就业“百帮服务中心”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范围。此外,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的,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