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自查处职责: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矿山资源开发开采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擅自从事开发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房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屋租赁业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提供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食品及公共场所(尤其是营业性诊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网吧、书报刊、音像、印刷、电子出版物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业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容管理部门加强流动摊点的监督检查;
质监、物价、地税、建管、商务、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无证照或证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对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