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外开发单位直接到省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评审申请,省内开发单位应向其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软件评审申请,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申请单位需填写《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申请表》;
(三)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计价软件的计算规则、数据库的基础数据、软件的编制水平等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为不合格:
(一)不按照国家、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规定编制的计价软件;
(二)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计价软件;
(三)申请资料内容不全、不真实的;
(四)计价软件经评审测试存在质量问题、技术缺陷的;
(五)违反其他规定的。
第九条 经省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合格的计价软件,由省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编号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开发、销售计价软件的单位,应当按照省统一的“登记编号”要求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软件用户档案。
第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公告有效期为同一计价依据使用周期。
第十一条 凡通过省造价管理机构技术评审合格(公告)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不受地区限制。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年检制度:
(一)在有效期内,凡已公告的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每年年底需向其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提报用户档案、售后服务情况报告、用户使用意见、软件存在问题,以及根据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的软件一套;
(二)年检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
(三)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的,注销其登记编号,6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公告的计价软件在有效期内设计程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公告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单位,不得将登记编号转让或转借。一经查实,予以注销登记编号,公告取消,且有效期内不再重新办理登记。